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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托运公司介绍货物运输订立租船合同

[ 时间:2011-10-05 12:22 点击: ]

订立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指船东与租船人根据自愿原则达成的协议。租船合同的种类很多,当事人可选某一种作为协商的依据,对其中的条款可作增加、删减或修改。
    订立租船合同时应考虑到与进出口合同的衔接问题,以便装运任务的顺利完成。要了解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如:船期,装运港和卸货港,货物的种类,包装和数量,装卸条件,运费的计算,支付的时间和地点,装卸期限及延滞期费与速遣费等。租船市场运价变化大,成交大宗货的单位应经常向外运部门了解租船市场的动态和运价趋势。
    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应注意的问题:
    (1)双方当事人必须用全称并应写明详细地址。
    (2)船名。船名除下列情况外,船东不得任意要求更改,或以其他同型、同规范的船来代替。
    ①船东因船舶转售过户需要更改船名。
    ②租约订明的船只在到港前灭失,合同受阻,且租约中订有可以使用代替船的规定。
    ③租约将船名订错,经租船人调查验证,该船确系原来约定的船舶,则租船人不得拒绝。
    (3)船旗
    租约订错船旗或船舶悬挂的不是约定中的船旗,都构成船东毁约行为,租船人有权撤约。
    (4)船舶的适航性
    船舶的适航性是履行运输契约的一项重要保证。
    海牙规则第4条对船的适航性有三条规定:①船方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必须格尽职责,使船舶适航;②船舶必须配备合格、足数的船员、装备和物料供应;③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及其他装货的部分,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
 

来源:上海强生搬场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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